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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內本所得視需求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上限預估為新臺幣2,900萬元,後續擴充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如原契約無工作項目及單價時,另辦理該項目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二)事業機構、法人、公司行號,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須提出下列履約能力相關證明文件(如曾完成之報告書部分內容之影本或其他掃描列印文件,請附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
(一)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從事公、民營業主地熱探查相關工作(如地質調查或地質鑽探等),並具備整合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探查成果資料之實績,且能提出具體成果證明者。
(二)具有700公尺(含)以上之鑽探設備或具有相當設備之證明文件,且曾完成單孔鑽鑿280公尺(含)以上鑽探之實績證明文件。
有關前述第(二)項資格文件,投標廠商若以分包方式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作為投標資格之一部分,應於投標服務建議書載明將分包之廠商及相關證明文件。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與申請單位江婉綺小姐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分機525。
二、廠商如對本案內容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三、『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與投標廠商於開標後及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9429153。
四、本次更正內容包括「服務建議書範本」附錄二「計畫主持人切結書」所列文字內容、「招標規範」及「投標須知」之特定資格條件,並依延長之等標期變更「投標須知」及「投標封封面」所列截止收件期限、開標時間等規定(公告內容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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