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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chang0101@moeacgs.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全程計畫計4年(自104年起至107年止),總金額預估新台幣貳仟伍佰貳萬元整。本年度(106年度)預估經費新台幣伍佰參拾萬元整,2年總經費(106年度與107年度)預估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萬元整。(二)本年度(106年)為第3年,得標廠商如執行成果良好,期末報告經審查委員通過,可優先於次一年度(107年)提送服務建議書,經審查通過後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2.財團法人或公司,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二)能力證明文件: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曾從事與本計畫相關之調查研究工作,且能提出具體成果證明者(如成果報告書或論文著作封面之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
1.助理教授及以上之人員。
2.具博士學位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或擔任主任、經理相當或以上之主管,年資達 5 年以上者。
3.專任講師及任職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者。
4.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之專任研究人員。
5.事業機構十等以上具相關專長之專任人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本所招標規格疑議請與申請單位陳盈璇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轉236分機。二、檢舉電話: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 87897530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2.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2 29429153。3.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02 23971592。傳真電話:02 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台北市福州街十五號。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三、『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與投標廠商於開標後及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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