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R-113-0101-0006 已截止

基隆新山淨水場增設清水池工程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15/06/16 截止日:115/06/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264,720,750

押標金
$ 10,0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6/23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採購供應處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wgoober@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23 11:00
開標時間 115/06/23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78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 「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承攬。(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三)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甲等綜合營造業」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有單次完成「5,000m3以上水池工程」,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有單次完成埋設∮1,000mm以上自來水管工程」施工經驗。 同時具備上述兩條件可單獨承攬(附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應檢附以下a或b並符合c至d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a.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結算證明書,及可證明該案「5,000m3以上水池工程及埋設∮1,000mm以上自來水管工程」之文件影本。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及可證明該案「5,000m3以上水池工程及埋設∮1,000mm以上自來水管工程」之文件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如係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d.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23 11: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採購供應處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wgoober@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6/23 11:00
開標時間
115/06/23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78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 「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承攬。(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三)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甲等綜合營造業」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有單次完成「5,000m3以上水池工程」,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有單次完成埋設∮1,000mm以上自來水管工程」施工經驗。 同時具備上述兩條件可單獨承攬(附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應檢附以下a或b並符合c至d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a.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結算證明書,及可證明該案「5,000m3以上水池工程及埋設∮1,000mm以上自來水管工程」之文件影本。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及可證明該案「5,000m3以上水池工程及埋設∮1,000mm以上自來水管工程」之文件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如係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d.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23 11: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