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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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本公司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瀝青混凝土及其製品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共同投標及單獨投標之組合臚列如下:
(1) 同時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之一家廠商可單獨投標。
(2) 同時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之一家廠商,與具備「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之一家廠商,該二家廠商可共同投標。
(3) 同時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之一家廠商,與具備「甲級電器承裝業」之一家廠商,該二家廠商可共同投標。
(4) 同時具備「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之一家廠商,與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之一家廠商,該二家廠商可共同投標。
(5) 分別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之三家廠商可共同投標。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為修正預算、廠商資格及相關招標文件(詳請參閱修正對照表)後重新公告,爰招標狀態重行第一次。
※本採購案因相關經費尚未完成撥付,故本採購案開標(價格標)後,本公司得先暫予『保留決標』(詳請參閱「保留決標之特定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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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