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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功能:(詳統包規範1-2)利用本公司抗旱2.0建築工地各項設備,於抗旱結束後拆下來並重新組合後處理7.5萬CMD原水。
2.效益:(詳統包規範1-2)於110年底處理7.5萬CMD鳥嘴潭人工湖之原水,以送彰化系統供水。
3.標準、品質:詳統包規範第3~12章。
4.特性:(詳統包規範1-2)本案係利用抗旱2.0建築工地拆下來之各項設備重新組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本公司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應符合下列5.或6.: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甲級電器承裝業。
3.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需同時具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條例規定之土木或結構或環境或機電工程並以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技師科別工程為限)。
4.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5.1、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2及3者可單獨投標。
6.2、3及4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4),或同時具備2、3及4者可單獨投標。
前述之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其規定期間內無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共同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並具證明者。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共同投標廠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曾經辦理淨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b)曾經辦理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前述所謂「並具證明者」,投標廠商應提供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竣(完)工報告等,足以證明完成工作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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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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