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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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 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相當設備。 5.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本次修正預算書詳細表中與圖說不符誤植處(檢附修正對照表供參),空白標單一併修正後上傳,請重新下載,其它文件皆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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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須有曾承攬高壓變電工程單次契約金額達1億以上或累計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元,並具證明者,須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如提送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或其配合之變頻器設備供應廠商需具有本地工程維修能力並出具證明。投標廠商或配合GIS設備供貨廠商須提出69kV GIS在台合格之維護人員及技師名冊,供機關作為評估廠商能力項目之ㄧ。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投標廠商應符合A或B或C)
A.實收資本額不低於3,400萬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2,80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檢附(投標須知附件九)符合特高壓開關(GIS)設備及特高壓變壓器與高壓變頻器規格要求之資料(投標限制最多提出2 個廠牌或型號)及文件乙式兩份,並標明〝第一本〞及〝第二本〞供審標,所附資料(含下列各項)廠牌或型號提送數量超過2 個或不全或其中有違反契約規範者均視為不合格標。投標廠商計畫提供設備規格,允許同時提供兩家廠牌或型號為上限(超出者視為無效標),任一本設備規格不符本工程需求者判定為資格不符,且不得後續參與第二階段之價格開標。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其情形:
(1) 投標廠商之配合GIS設備供貨廠商需具備「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第18 條規定需具備有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資格並經審查合格登錄,其認證資格69kV 2000A 31.5kA 以上者。
(2) 投標廠商選擇提供之69kV 浸油式變壓器應由或符合經濟部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01 條或IEC 逐具檢驗變壓器規定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選擇提供之變頻器須符合CE 及UL 或IEC 或NAME 或JIS 認證。
六、上述(四)、(五)國內產品所有之文件須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如係其他國語言(含英文),須併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國外產品所有之文件若為外文應以英文為主,其他文為輔,外文部分須併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惟原文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雖中文譯本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仍視同不符合並由廠商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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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
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
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
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
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
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
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 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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