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Q-06-1101-03 已決標公告

彰濱淨水場新建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18,670,000
原始預算
$ 1,381,485,000
底價金額
$ 1,318,764,950
決標折數
99.9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謝怡臻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
聯絡人 謝怡臻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d9563234@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13.2經濟部工業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13 11:00
開標時間 106/12/13 14:3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地下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掛號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70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目前採用工程會105年1月12日頒布之採購契約版本,工務單位正參照工程會106年4月6日最新版本研修採購契約。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考量本計畫執行期程及過往新建淨水廠經驗,再經公司採購審議小組審查,遂以特定資格方式採最低標方式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資格需符合以下(一)至(十二)其中之一,並依投標須知第102點共同投標規定辦理: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4)甲等電器承裝業 (一)(1)應覓(3)及(4)共同投標。 (二)(2)應覓(1)、(3)及(4)共同投標。 (三)同時具備(1)及(3),應覓(4)共同投標。 (四)同時具備(1)及(4),應覓(3)共同投標。 (五)同時具備(2)及(3),應覓(1)及(4)共同投標。 (六)同時具備(2)及(4),應覓(1)及(3)共同投標。 (七)同時具備(1)、(2)及(3),應覓(4)共同投標。 (八)同時具備(1)、(2)及(4),應覓(3)共同投標。 (九)同時具備(2)、(3)及(4),應覓(1)共同投標。 (十)同時具備(1)、(3)及(4),可單獨投標。 (十一)同時具備(1)、(2)、(3)及(4),可單獨投標。 (十二)(1)可覓(2),再覓(3)及(4)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六十六、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含下列「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及「(二)具有相當財力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廠商曾經完成下列「1」或「2」工程之一,但不限於一項: 1.具有下列「(1)+ (2)」: (1)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5億元以上。 (2)機電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千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5千萬元以上。 2.具有下列「(1)+ (3)」或「(2)+(3)」: (1)水池工程,單件工程容量不低於3萬m3,或累計容量不低於10萬m3以上。 (2)土建工程,單件工程混凝土量不低於3萬m3。 (3)機電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千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5千萬元以上。 上述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 a.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如完成數量或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使用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e.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代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均須附具「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 (a)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財務報告之權益不得低於「0.8億元與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佔比例之乘積」。 (b) 代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之總和權益不得低於新台幣0.8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財務報告之流動資產均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財務報告之總負債金額均不得超過權益4倍。 上述a.(a)或a.(b) 或b或c任一項不符合,則「相當財力」即判定為不合格。 上述特定資格審查表詳「投標須知附件」之附錄二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13 11: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謝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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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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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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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d9563234@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13.2經濟部工業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13 11:00
開標時間
106/12/13 14:3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地下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掛號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70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目前採用工程會105年1月12日頒布之採購契約版本,工務單位正參照工程會106年4月6日最新版本研修採購契約。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考量本計畫執行期程及過往新建淨水廠經驗,再經公司採購審議小組審查,遂以特定資格方式採最低標方式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資格需符合以下(一)至(十二)其中之一,並依投標須知第102點共同投標規定辦理: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4)甲等電器承裝業 (一)(1)應覓(3)及(4)共同投標。 (二)(2)應覓(1)、(3)及(4)共同投標。 (三)同時具備(1)及(3),應覓(4)共同投標。 (四)同時具備(1)及(4),應覓(3)共同投標。 (五)同時具備(2)及(3),應覓(1)及(4)共同投標。 (六)同時具備(2)及(4),應覓(1)及(3)共同投標。 (七)同時具備(1)、(2)及(3),應覓(4)共同投標。 (八)同時具備(1)、(2)及(4),應覓(3)共同投標。 (九)同時具備(2)、(3)及(4),應覓(1)共同投標。 (十)同時具備(1)、(3)及(4),可單獨投標。 (十一)同時具備(1)、(2)、(3)及(4),可單獨投標。 (十二)(1)可覓(2),再覓(3)及(4)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六十六、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含下列「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及「(二)具有相當財力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廠商曾經完成下列「1」或「2」工程之一,但不限於一項: 1.具有下列「(1)+ (2)」: (1)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5億元以上。 (2)機電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千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5千萬元以上。 2.具有下列「(1)+ (3)」或「(2)+(3)」: (1)水池工程,單件工程容量不低於3萬m3,或累計容量不低於10萬m3以上。 (2)土建工程,單件工程混凝土量不低於3萬m3。 (3)機電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千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5千萬元以上。 上述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 a.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如完成數量或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使用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e.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代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均須附具「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 (a)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財務報告之權益不得低於「0.8億元與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佔比例之乘積」。 (b) 代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之總和權益不得低於新台幣0.8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財務報告之流動資產均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財務報告之總負債金額均不得超過權益4倍。 上述a.(a)或a.(b) 或b或c任一項不符合,則「相當財力」即判定為不合格。 上述特定資格審查表詳「投標須知附件」之附錄二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1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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