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114-1201-0005 已決標公告

水量調度幹管支線潛盾統包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盛河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89,648,947
原始預算
$ 918,038,137
底價金額
$ 889,648,947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採購供應處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wgoober@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7108 - 三重及蘆洲區域供水管網改善工程計畫(第一階段)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提升板三重、蘆洲及板新地區供水穩定度,以及因應未來北部地區用水計畫,行政院113年5月核定「三重及蘆洲區域供水管網改善工程計畫(第一階段)」,本案水量調度幹管支線統包工程完成後,可提升北部地區供水調配彈性,配合北水處關渡三重支線替代原忠孝橋調度幹管供應三重地區範圍,忠孝橋調度幹管餘裕水量可經本工程增加供應板新地區每日5萬噸,與既有管線相互備援新北市三重、蘆洲、五股及泰山等地區供水減輕忠孝橋調度幹管與光復加壓站主要供水系統壓力,同時提升供水輸送效率及維持供水穩定。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3/06 11:00
開標時間 115/03/06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5,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270日曆天(設計及相關許可申請),第二階段:785日曆天(施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並應符合下列(二)或(三)組合方式投標: (一)A、甲等綜合營造業。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C、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D、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A+B+D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三)A+B+C+D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前述之投標廠商(二)之組合,若D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則須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特定補充條款」。 「分包廠商需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1-11)及營業稅繳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及分包廠商切結書。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三)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B或A+C) A.單獨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 10 年內,曾辦理推進(或潛盾)工程之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申請(須提出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 B.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ψ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單次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5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C.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累計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1,0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實績長度」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0.9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3.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計值,不低於0.9億元。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0.75億元 (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倩金額,應扣險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9 條及第 34 條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路⼆段2 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3/06 11: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採購供應處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邱柏誠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wgoober@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7108 - 三重及蘆洲區域供水管網改善工程計畫(第一階段)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提升板三重、蘆洲及板新地區供水穩定度,以及因應未來北部地區用水計畫,行政院113年5月核定「三重及蘆洲區域供水管網改善工程計畫(第一階段)」,本案水量調度幹管支線統包工程完成後,可提升北部地區供水調配彈性,配合北水處關渡三重支線替代原忠孝橋調度幹管供應三重地區範圍,忠孝橋調度幹管餘裕水量可經本工程增加供應板新地區每日5萬噸,與既有管線相互備援新北市三重、蘆洲、五股及泰山等地區供水減輕忠孝橋調度幹管與光復加壓站主要供水系統壓力,同時提升供水輸送效率及維持供水穩定。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3/06 11:00
開標時間
115/03/06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5,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270日曆天(設計及相關許可申請),第二階段:785日曆天(施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並應符合下列(二)或(三)組合方式投標: (一)A、甲等綜合營造業。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C、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D、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A+B+D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三)A+B+C+D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前述之投標廠商(二)之組合,若D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則須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特定補充條款」。 「分包廠商需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1-11)及營業稅繳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及分包廠商切結書。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三)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B或A+C) A.單獨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 10 年內,曾辦理推進(或潛盾)工程之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申請(須提出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 B.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ψ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單次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5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C.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累計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1,0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實績長度」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0.9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3.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計值,不低於0.9億元。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0.75億元 (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倩金額,應扣險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9 條及第 34 條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路⼆段2 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3/0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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