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07-1201-02 已決標公告

板二計畫 -瓊林橋至浮洲橋送水管線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澄翰實業有限公司、昊潤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08,936,000
原始預算
$ 303,555,000
底價金額
$ 298,786,350
決標折數
69.9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謝怡臻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謝怡臻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d9563234@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8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1/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1/11 11:00
開標時間 108/01/11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地下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36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工程屬一般管線工程,且自來水送水管工程對本公司而言可謂經常性工程,市場型態及國內廠商承攬能力應已瞭解,考量本工程特性及工程經費條件進行評估,故採最低標。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資格為應符合下列(1)~(4)組合方式之一: 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2.同時俱備「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3.「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4.同時俱備「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案已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廠商於得標後即可進場施工。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1.以「『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或 以「『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時,需具下列(1)及(2)兩種實績: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明挖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明挖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4,4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1.1億元以上。 (2)『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推進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推進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7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4,000萬元以上。 2.以「同時俱備『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單獨投標」 或 以「同時俱備『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單獨投標」時,需具下列(1)及(2)兩種實績: (1)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明挖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明挖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4,4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1.1億元以上。 (2)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推進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推進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7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4,000萬元以上。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500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1,500萬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1,250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1,250萬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1/11 11: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謝怡臻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謝怡臻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d9563234@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8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1/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1/11 11:00
開標時間
108/01/11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地下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36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工程屬一般管線工程,且自來水送水管工程對本公司而言可謂經常性工程,市場型態及國內廠商承攬能力應已瞭解,考量本工程特性及工程經費條件進行評估,故採最低標。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資格為應符合下列(1)~(4)組合方式之一: 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2.同時俱備「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3.「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4.同時俱備「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案已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廠商於得標後即可進場施工。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1.以「『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或 以「『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時,需具下列(1)及(2)兩種實績: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明挖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明挖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4,4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1.1億元以上。 (2)『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推進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推進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7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4,000萬元以上。 2.以「同時俱備『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單獨投標」 或 以「同時俱備『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兩種資格單獨投標」時,需具下列(1)及(2)兩種實績: (1)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明挖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明挖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4,4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1.1億元以上。 (2)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經完成自來水導水、送水等推進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推進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7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4,000萬元以上。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500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1,500萬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1,250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1,250萬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1/1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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