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9563234@mail.water.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地下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掛號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履約期限
15日曆天(路樹移植計畫書)+660日曆天(加壓站配水池施作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目前採用工程會105年1月12日頒布之採購契約版本,工務單位正參照工程會106年4月6日最新版本研修採購契約。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相關設施均已細部設計完成,且加壓站工程對本公司而言屬經常性工程,市場型態及國內廠商承攬能力應已瞭解,經機關評估後擬採最低標方式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審查表詳投標須知附件之附錄二):
(一)具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
壹、共同投標
1.甲等綜合營造業之相當經驗或實績: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共同投標之廠商曾經完成抽水(加壓)站工程、配 (清)水池工程、淨(廢)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土建部分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4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7億元以上。
2.甲級電氣承裝業之相當經驗或實績: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共同投標之廠商曾經完成抽水(加壓)站工程、配 (清)水池工程、淨(廢)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機電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7仟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1.8億元以上。
貳、單獨投標
同時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氣承裝業之單獨投標廠商,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單獨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抽水(加壓)站工程、配 (清)水池工程、淨(廢)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1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5.5億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低於1.4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7億元以上;且機電工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7仟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1.8億元以上。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或單獨投標廠商)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6,00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5,00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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