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9563234@mail.water.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地下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掛號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目前採用工程會105年1月12日頒布之採購契約版本,工務單位正參照工程會106年4月6日最新版本研修採購契約。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工程所採用之處裡技術及程序均為一般性之淨水處裡設備,因此無專利問題,且大部分設備均為單純無爭議性之設備,為本工程確有亟需趕辦之必要及預算執行之壓力,為爭取時效,以達到108年12月底前完成之目標。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資格為:
1.E10310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E101011 甲等綜合營造業。
3.應依下列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投標廠商資格1.應覓2.共同投標。
(2)投標廠商資格2.應覓1.共同投標。
(3)投標廠商資格同時具有1.及2.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案以保留決標方式辦理,俟該開發計畫奉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許可後再辦理決標。
2.■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0 年內,共同投標之任一廠商經驗實績規定有單次建廠1 萬CMD 以上淨水或廢水處理處理設備工程之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 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 億元,並具證明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共同投標代表廠商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須符合下列規定。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6,900 萬元。或
B.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5,7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 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廠商不在此限。
C.應檢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
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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