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F-114-0401-0001 已決標公告

豐原一場一、二期淨水設施更新統包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97,897,190
原始預算
$ 1,659,657,3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3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2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2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20,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4/08/25
原公告日 114/08/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1) 預期使用情形: 本工程完工後能恢復豐原一場一、二期淨水設施出水能力至 20 萬噸/日,預計民國 120 年台中地區最大日用水需求約 184 萬 CMD, 配合「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施設完成後與鯉魚 潭給水廠、后一淨水場及豐原場,可共同調度台中地區所需用水。 (2) 預期使用年限: 本工程(淨水場)預估使用年限為 50 年。 (3) 效益目標: 本更新改善可提升豐原第一淨水場濁度應對能力及強化台中地 區供水之穩定性,降低民生及產業缺水風險。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9/23 11:00
開標時間 114/09/23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本公司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 15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 應依下列5.或6.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 甲等綜合營造業。 2. 甲級電器承裝業。 3.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需具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條例規定之土木或水利或環境工程並以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技師科別工程為限)。 4.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5. 1、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2及3者可單獨投標。 6. 1、2、3及4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4),或同時具備1、2、3及4者可單獨投標。 7.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廠商3.之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設計分包廠商需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1-11)及營業稅繳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另外設計分包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附件七之五之「分包廠商切結書」。前項設計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為補正遺漏之統包規範附件檔案,請重新下載,其他文件並未變動。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或分包廠商曾經辦理5萬噸/日以上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 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6)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1.投標(或分包)廠商基本資格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在職專業人員員工須大於30人以上(需為土木、環工、水利、大地、結構、機電等相關科系畢業),須檢附最近一年度勞保投保明細影本及員工畢業證書影本。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均需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或環工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 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 2. 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 ※未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轉爐石、電弧氧化碴之理由:1. 有關焚化再生粒料部分,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7日環署廢字第1090034412號函,為避免自來水管線脫落至負壓恐引發使重金屬溶入供水系統之疑慮,故自來水管線之回填工程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2. 轉爐石可使用於「瀝青混凝土鋪面」中,廠商如欲採用可依自來水管埋設施工說明書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經甲方審查核可並經路權機關同意後,方可使用。 3. 電弧爐氧化碴可使用於「瀝青混凝土鋪面」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廠商如欲採用可依自來水管埋設施工說明書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經甲方審查核可並經路權機關同意後,方可使用。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2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2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20,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4/08/25
原公告日
114/08/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 (1) 預期使用情形: 本工程完工後能恢復豐原一場一、二期淨水設施出水能力至 20 萬噸/日,預計民國 120 年台中地區最大日用水需求約 184 萬 CMD, 配合「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施設完成後與鯉魚 潭給水廠、后一淨水場及豐原場,可共同調度台中地區所需用水。 (2) 預期使用年限: 本工程(淨水場)預估使用年限為 50 年。 (3) 效益目標: 本更新改善可提升豐原第一淨水場濁度應對能力及強化台中地 區供水之穩定性,降低民生及產業缺水風險。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9/23 11:00
開標時間
114/09/23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本公司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 15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 應依下列5.或6.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 甲等綜合營造業。 2. 甲級電器承裝業。 3.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需具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條例規定之土木或水利或環境工程並以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技師科別工程為限)。 4.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5. 1、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2及3者可單獨投標。 6. 1、2、3及4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4),或同時具備1、2、3及4者可單獨投標。 7.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廠商3.之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設計分包廠商需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1-11)及營業稅繳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另外設計分包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附件七之五之「分包廠商切結書」。前項設計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為補正遺漏之統包規範附件檔案,請重新下載,其他文件並未變動。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或分包廠商曾經辦理5萬噸/日以上淨水、廢水、再生水及廢水回收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 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6)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1.投標(或分包)廠商基本資格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在職專業人員員工須大於30人以上(需為土木、環工、水利、大地、結構、機電等相關科系畢業),須檢附最近一年度勞保投保明細影本及員工畢業證書影本。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均需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或環工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 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65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 2. 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 ※未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轉爐石、電弧氧化碴之理由:1. 有關焚化再生粒料部分,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7日環署廢字第1090034412號函,為避免自來水管線脫落至負壓恐引發使重金屬溶入供水系統之疑慮,故自來水管線之回填工程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2. 轉爐石可使用於「瀝青混凝土鋪面」中,廠商如欲採用可依自來水管埋設施工說明書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經甲方審查核可並經路權機關同意後,方可使用。 3. 電弧爐氧化碴可使用於「瀝青混凝土鋪面」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廠商如欲採用可依自來水管埋設施工說明書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經甲方審查核可並經路權機關同意後,方可使用。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