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本公司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甲等綜合營造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可單獨投標。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自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之管線工程(管徑須大於(含) 800mm)實績,並應檢附以下a或b並符合c至e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a.單次管線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含)新臺幣2億元整。
b.累計管線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含)新臺幣7億元整。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再檢附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e.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詳見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