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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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履約期限
50日曆天(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初稿、河防建造物開挖暨復建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暨道路挖掘等相關使用許可申請)+533日曆天(管線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且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參與完成潛盾工程,其單次契約之潛盾工程須為「潛盾隧道長度不低於200公尺」,所提之實績其工程名稱若無「潛盾」二字,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所參與潛盾工程,如仍在施工,其單次契約之潛盾工程須為「潛盾隧道長度不低於200公尺」,所提之實績須檢附「潛盾隧道長度」之相關證明文件。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頇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