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T-10-0401-08 已決標公告

豐原大道環狀埋設幹管工程-管(一)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79,033,930
原始預算
$ 412,650,000
底價金額
$ 398,619,900
決標折數
7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傳真號碼 (04)22257167
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0/08/20
原公告日 110/07/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0/08/31 11:00
開標時間 110/08/31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本公司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9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57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應依下列4或5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4.1及2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及2者可單獨投標。 5.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3),或同時具備2及3者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預算書工項內機電設備之「PA Panel」合計誤植為「PB Panel」及「PB Panel」各工項明細漏列內容(詳修正對照表),請重新下載「預算書」及「(空白標單)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檔案,其他文件未變動。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需同時具備下列2項實績: (1)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0年內曾辦理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且完工者(須提出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及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2)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0年內曾完成管內徑1800mm(含)以上推進(或潛盾)工程,其單標工程累積推進(或潛盾)長度達350m(含)以上(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須書明於他案之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符合(1)或(2)】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1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C.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4,100萬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3,4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 ※依據工程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已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且已無「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惟採購網招標公告欄位尚未更新,僅先行勾選以符合上傳檢核條件。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8/31 11: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羅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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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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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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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4)2225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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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0/08/20
原公告日
110/07/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0/08/31 11:00
開標時間
110/08/31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本公司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9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57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應依下列4或5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4.1及2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及2者可單獨投標。 5.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3),或同時具備2及3者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預算書工項內機電設備之「PA Panel」合計誤植為「PB Panel」及「PB Panel」各工項明細漏列內容(詳修正對照表),請重新下載「預算書」及「(空白標單)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檔案,其他文件未變動。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需同時具備下列2項實績: (1)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0年內曾辦理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且完工者(須提出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及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2)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10年內曾完成管內徑1800mm(含)以上推進(或潛盾)工程,其單標工程累積推進(或潛盾)長度達350m(含)以上(該標工程完工證明及佐證資料)。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須書明於他案之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符合(1)或(2)】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100萬元,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A.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B.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C.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4,100萬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3,4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 ※依據工程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已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且已無「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惟採購網招標公告欄位尚未更新,僅先行勾選以符合上傳檢核條件。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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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8/3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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