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本公司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應依下列4或5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 甲等綜合營造業。
2.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 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4. 1及2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及2者可單獨投標。
5. 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3),或同時具備2及3者可單獨投標。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內容:因原公告設計圖說掃描檔中第一頁之工程總位置圖較為模糊,爰重新掃描上傳該檔案,請重新下載。其他招標文件皆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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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A.1.單獨投標者其實收資本額(如為「有限公司以其投標文件中之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投標文件中之實收資本額認定之」,以下均同)不得低於2,000萬元。
2.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2,000萬元。
B.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 如為單獨投標者其權益不得低於1,750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權益」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1,750萬元。
b. 各投標成員之之流動資產均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c. 各投標成員之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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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