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使用情形指標:本計畫完成後,其水源由本計畫新建淨水場處理,送往計畫區以替代部分使用中之地下水源。
(二)效益分析指標:針對計畫供水區內之地層下陷範圍之調查分析,大量抽用地下水係造成地層下陷主因
1.降低海水倒灌機率。
2.解決遇雨積水不退情況。
3.避免土地及地下水之鹽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本公司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應依下列5或6之組合方式共同投標:
1. 甲等綜合營造業。
2. 甲級電器承裝業。
3.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需具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條例規定之土木或水利或環境工程並以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技師科別工程為限)。
4.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5. 1、2及3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同時具備1、2及3者可單獨投標。
6. 1、2、3及4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需具備1或4),或同時具備1、2、3及4者可單獨投標。
7.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廠商3.之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且設計分包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附件七之五之「分包廠商切結書」。前項設計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前述之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其規定期間內無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a或b任何一項:
a.施工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廠商曾經完成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3億元以上。
b.設計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投標或分包廠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曾經辦理5萬噸/日以上淨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b)曾經辦理1萬噸/日以上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並具證明者。
(1)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影本。
(2)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4)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5)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須檢 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6)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設計、建造及操作維護實績或經驗代之。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 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 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 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 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
2. 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6點)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