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M-09-1101-02 已決標公告

鳥嘴潭人工湖下游─水管橋工程(一)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達旺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17,000,000
原始預算
$ 347,004,000
底價金額
$ 338,328,900
決標折數
93.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羅若瑜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3
傳真號碼 (04)22272884
電子郵件信箱 zo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7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8/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9/15 11:00
開標時間 110/09/15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本公司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5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42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2)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3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調整預算、工期及廠商資格後重新公告,爰招標狀態重行第一次。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截止投標前5年內,「單獨承攬廠商或共同承攬廠商」具完成水管橋或鋼構橋單一跨距40m以上實績,並應檢附以下a或b並符合c至e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a.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結算證明書,及可證明該案「水管橋或鋼構橋單一跨距40m 以上」之文件影本。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及可證明該案「水管橋或鋼構橋單一跨距40m 以上」之文件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再檢附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e.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應符合A或B或C) A.1.單獨投標者其實收資本額(如為「有限公司以其投標文件中之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投標文件中之實收資本額認定之」,以下均同)不得低於2,200萬元。 2.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2,200萬元。 B.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如為單獨投標者其權益不得低於1,800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權益」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1,800萬元。 b.各投標成員之之流動資產均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c.各投標成員之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 ※依據工程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已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且已無「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爰本次修正預算後無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惟採購網招標公告欄位尚未更新,僅先行勾選以符合上傳檢核條件。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9/15 11: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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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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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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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7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8/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9/15 11:00
開標時間
110/09/15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本公司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5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42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2)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3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調整預算、工期及廠商資格後重新公告,爰招標狀態重行第一次。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截止投標前5年內,「單獨承攬廠商或共同承攬廠商」具完成水管橋或鋼構橋單一跨距40m以上實績,並應檢附以下a或b並符合c至e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a.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結算證明書,及可證明該案「水管橋或鋼構橋單一跨距40m 以上」之文件影本。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驗收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及可證明該案「水管橋或鋼構橋單一跨距40m 以上」之文件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再檢附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e.以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等之證明文件須檢附公證或認證之正本,否則實績不予認定。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應符合A或B或C) A.1.單獨投標者其實收資本額(如為「有限公司以其投標文件中之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投標文件中之實收資本額認定之」,以下均同)不得低於2,200萬元。 2.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資本額」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2,200萬元。 B.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如為單獨投標者其權益不得低於1,800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各投標成員之權益」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聲明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之合計值不得低於1,800萬元。 b.各投標成員之之流動資產均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c.各投標成員之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 ※依據工程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已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且已無「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爰本次修正預算後無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惟採購網招標公告欄位尚未更新,僅先行勾選以符合上傳檢核條件。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 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9/1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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