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en406@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用戶表位修漏單價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甲方得於契約總價之50%上限範圍內,得繼續將施工案件交承商施工。
2. 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用戶設備外線新改裝單價採購:後續擴充金額以契約總價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得超過查核金額,並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本處三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本處收發室或郵遞花蓮國安郵局94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E10101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2)「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共同承攬,或同時具備2者資格者,可單獨承攬。
(3) 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附加說明
一、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不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本處受理檢舉單位: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第19~59號,電話:(03)8328472,傳真機:(03)8337378,受理疑議,異議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8351141#790、791,傳真機:(03)8315525,地址:花蓮市水源街80號。
四、數量概要: 1. 111年花蓮給水廠(吉安壽豐服務所轄區)管線設備單價採購工程:各類管線埋設、另件裝置及各類施工要項。
2. 逾齡水量計換裝、用戶表位修漏、用戶表位不當改善及用戶外線新改裝。。
五、本採購係採併案發包及採總價決標後, 下列5件工程之契約金額依總決標金額乘以各案比例計算,並分別訂立工程契約執行:
1.111年花蓮給水廠(吉安壽豐服務所轄區)管線設備單價採購工程(工程編號:WC-11-0901-03),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4,410萬元整(含稅),採購金額為4,410萬元整(含稅),履約期限:「分區契約」簽約日起至一年止或交予承包商施工之各「施工單元」工程金額累計達分區契約總價。
2.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逾齡水量計委外換裝作業(勞務編號:WA-11-0901-03) ,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887,028元整(含稅),採購金額為新臺幣887,028元整(含稅),履約期限: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契約期滿日:1.自開工日起至一年止或2.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本案採預約式契約,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887,028元整(含稅))。
3.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表位不當改善單價採購(工程編號:WA-11-0901-04) ,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21萬元整(含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21萬元整(含稅),履約期限:開工之日起 1年止。
4.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用戶表位修漏單價採購(工程編號:WA-11-0901-01) ,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95萬3097元整(含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42萬9,646元整(含稅) (含擴充),履約期限:開工日起至一年止或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5.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用戶設備外線新改裝單價採購(工程編號:WA-09-0916-01) ,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628萬4,355元整(含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942萬6,533元整(含稅)(含擴充),履約期限:開工日起至一年止或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6.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用戶表位修漏單價採購及111年吉安壽豐服務所用戶設備外線新改裝單價採購:後續擴充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五十,因招標前契約總價無法確定,故後續擴充所需金額係以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六、【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七、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八、※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7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辦理(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九、※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僅修正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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