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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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如雙方皆無異議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換文續約一期,每期2年以一期為限(本次換文續約合約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為期2年。)契約屆滿時,如甲、乙雙方在未辦妥新約簽訂前,得依原合約條件展延至新約簽妥為止,展延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 業務課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收發室或花蓮國安郵局94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係參照本公司總管理處製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機構。
(備註:1.本標案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其擇符合需要之程序,分述如下:第1步驟僅就原住民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有無法決標之情形,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應作成紀錄後,第2步驟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2.具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身份者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不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本處受理檢舉單位: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第19~59號,電話:(03)8328472,傳真機:(03)8337378,受理疑議,異議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8351141#790、791,傳真機:(03)8315525,地址:花蓮市水源街80號。
四、本購案主要部分:委託金融機構代收代繳水費。
五、本採購採公告底價。底價為(第1標項每件為新臺幣2.5元及第2標項每件新臺幣3元)(含稅),並以固定單價決標,標價高於公告底價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轉帳代繳(含信用卡轉帳代繳)部分,轉帳代繳單位可選擇:□採扣繳後於3個營業日內解繳費款時,由甲方按扣繳成功水費件數,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3元(含稅)(除匯款費含所有費用),或□採扣繳後於6個營業日內解繳時,由甲方按扣繳成功水費件數,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2.5元(含稅)(除匯款費含所有費用)。
2.代收(含臨櫃、電話語音、網路、行動電話、自動櫃員機、家庭金
融等)部分,代收單位可選擇:□採代收費款於每5日一批解繳(即每月5、10、15、20、25、30日曆日解繳),由甲方按收訖水費件數,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3元(含稅),或□代收週一至週日之費款統於次週一或週二解繳時,由甲方按收訖水費件數,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2.5元(含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