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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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得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在期滿前2 個月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一年(12個月),但後續擴充以1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2)契約期滿時機關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繼續抄表,至新契約成立為止,但至多以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金山西路26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或人員能正確執行抄表業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或人員能正確執行抄表業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金山西路26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係參考工程會最新版契約範本後調整為台水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自然人應具有本國國籍且國中以上程度,並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學歷證明。
2.營業項目需包含 IZ12010人力派遣業。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之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皆為未稅。
2.開標日若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時舉行。
3.本購案若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或異議受理窗口:本處發包中心,電話:03-9229847 傳真:03-9231839。
4.有意參標者,可於公告期間之上班時間內,向本處宜蘭南區服務所張股長提出現場實際體驗抄表作業(跟抄),連絡電話:(03)9589176分機11。
5.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3- 9229847分機771,傳真:03-9229925,信箱:宜蘭郵政第39號信箱,地址:宜蘭縣員山鄉金山西路265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