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98305006chen@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如抄表工作區實施輪抄,續約以三次為限;如抄表工作區未實施輪抄,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整,請先至總務室繳款後,憑發票至發包中心領取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有案之機構或公司。營業項目應有自來水相關業務項目之登記。(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稅單影本)
2.自然人應具有本國國籍,男女不拘,年滿二十歲,國中以上程度,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者,男性需役畢或免役。(須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役畢或免役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
3.公司及自然人均須檢附「跟抄證明書」、「保密切結書」各一份,自然人另須檢附『108承攬抄表投標注意事項』之「切結書」一份。
4.自然人每人只能承攬本區處同一期間內之一個抄表工作區,亦即自然人若已承攬本區處108年度高屏地區任一個抄表工作區後,即不得再參與本區處108年度其他抄表區之投標。
5.自然人如先前已經連續105、106、107年3年度,承攬同一工作區抄表,本次(108)年度不得再參與同一工作區之投標。
6.自然人以承攬本區處一個工作區為限(含續約工作區),投標廠商已達承攬上限者,其後續標項之標單無效。
其他: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檢舉電話:0800-286-586
(2)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3)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5)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5.本案開標時間:107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00分
6.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7.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構或公司及商號之負責人投標時不可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公司商號及自然人均以未稅總金額投標,開標時亦以未稅總金額比價。訂約時自然人不含稅訂約,公司商號應加 5 %營業稅訂約。
8.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業務課07-7311111#405周育似先生聯繫。
< 備註>
本公告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為含稅價,本案為未稅報價,報價高於未稅預算者,為不合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