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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廠商承攬契約數量於年度執行中倘因作業提前完成,機關因作業需要,廠商同意依本契約單價,在契約數量10%範圍內,按實際數量增加承攬數量。
(2)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詳換裝作業施工規範範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1)承辦工程手冊
(2)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自來水管承裝許可證書
(4)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5)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廠商;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6)其餘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及相關投標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並依本案投標採購須知規定: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機關得視需要予以公告延長。
4.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楠梓服務所 07-3513332#9 林炎煌先生或業務課 07-7311111#401 尤瑞銘先生連繫。
5.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9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8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