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huanghm@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決標後得標者惡意棄標拒不簽約廠商能確實履行機關要求品質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決標後得標者惡意棄標拒不簽約廠商能確實履行機關要求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文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7萬5仟元整(113年寶來、六龜及新威供水系統委外操作承攬:新臺幣16萬5仟元整,113年美濃所第2工作區委外抄表及水費催收工作:新臺幣1萬元整,請分別開立)(詳投標須知)。
3、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35萬元整(113年寶來、六龜及新威供水系統委外操作承攬:新臺幣33萬仟元整,113年美濃所第2工作區委外抄表及水費催收工作:新臺幣2萬元整,請分別開立)(詳投標須知)。
(為符預算法相關規定,112年11月30日前有得為決標對象時,本契約於11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其他:後續擴充
:
委外承攬:
依公共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1)機關辦理廠商履約情事評鑑,評鑑結果良好時,得徵求廠商同意續約。
(2)雙方協商同意擴充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3)每次續約以一年為原則,合計最多二年。每次續約擴充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最多一年。
(其餘詳勞務採購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擴充金額:3,307,566元(含稅))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續約以一次為限。
(其餘詳抄表承攬規範及作業程序P3)
(擴充金額:222,542元(含稅))
(合計擴充金額:3,530,108元(含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