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huanghm@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文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購契約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同時具備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及機械安裝業(E604010)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TAF)泵浦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需在認證校期內)。
其他: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45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90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3、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檢附(TAF)泵浦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需在認證校期內),未檢附則視為資格不符。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其他:後續擴充
:
(一)、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期滿日:
1.契約期間: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2.契約金額: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二)、新舊契約承商之銜接:
(1).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含)之前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舊契約期滿翌日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3年12月31日,惟個案於113年12月10日交付,其工期為55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4年2月2日,另原舊契約期滿日113年12月31日之翌日114年1月1日之案件,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2).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之後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新契約訂立日(含)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3年12月31日,另新契約係於114年1月10日訂立,惟個案於114年1月5日交付,其工期為55工作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4年2月28日,另114年1月10日(含)起之個案,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3).上述作業,甲方應同時通知新舊契約承商之進場日期及截止日期。
(三)、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0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擴充金額:新臺幣820,800元整(含稅))
(其餘詳113年度坪頂廠豎軸式、污水式抽水機整修單價投標補充說明七、履約期限)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