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7-112-0729-05 已決標公告

離島鳥嶼及員貝村委外代操作承攬、澎湖所鳥嶼及員貝村委外抄表收費工作(併案發包)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新漾創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93,180
原始預算
$ 660,941
底價金額
$ 660,000
決標折數
89.8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代碼 3.13.5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芳琪
聯絡電話 (07) 7311111 #316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13.52.7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833 高雄市 鳥松區 大埤路32號
聯絡人 林芳琪
聯絡電話 (07) 7311111 #316
傳真號碼 (07) 7321407
電子郵件信箱 chi1013@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委外代操作承攬: (1)機關辦理廠商履約情事評鑑,評鑑結果良好時,得徵求廠商同意續約。 (2)雙方協商同意擴充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3)每次續約以一年為原則,最多二次,合計最多三年。每次續約擴充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最多一年。 (4) 1.契約期滿前一個月,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2.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本契約期滿若因機關發包或特殊原因無法於契約終止後覓得新承攬商,機關得協商本契約承攬商繼續操作,惟最長以4個月為期限。4.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委外代操作承攬擴充金額:1,470,247元整(含稅))(其餘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場站委外勞務承攬作業要點五及委外操作承攬勞務採購契約第七條) 委外抄表收費工作: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委外抄表收費工作擴充金額:77,088元整(含稅))(其餘詳抄表承攬規範及作業程序壹、抄表承攬規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300元整。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21 09:00
開標時間 112/02/21 10:00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涉及供水穩定,未確實履約將侵害本公司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自然人(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1.廠商為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1-8)自然人應再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列: (1-1)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乙□丙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b.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c.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d.承辦工程手冊: (1-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a.專業營造登記證。 b.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c.公司登記或商業商業證明文件。 d.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1-8)自然人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0歲以上。 b.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影本。 c.綜合所得稅證明影本或無欠稅證明。 d.高中職畢業學歷證明影本。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澎湖營運所06-9273840#48 石立源先生洽詢。 2、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6萬6,000元整(離島鳥嶼及員貝村委外代操 作承攬:新臺幣6萬3,000元整,澎湖所鳥嶼及員貝村委外抄表收費工作:新臺幣3,000元整,請分別開立)。 3、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60,941元整(含稅)(離島鳥嶼及員貝村委外代操作承攬為新臺幣630,106元整(含稅);澎湖所鳥嶼及員貝村委外抄表收費工作為新臺幣30,835元整(含稅))。 4、本案第三次公告招標將比照第一次招標原則,需有3家(含)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後續擴充] 委外代操作承攬: (1)機關辦理廠商履約情事評鑑,評鑑結果良好時,得徵求廠商同意續約。 (2)雙方協商同意擴充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3)每次續約以一年為原則,最多二次,合計最多三年。每次續約擴充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最多一年。 (4) 1.契約期滿前一個月,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2.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本契約期滿若因機關發包或特殊原因無法於契約終止後覓得新承攬商,機關得協商本契約承攬商繼續操作,惟最長以4個月為期限。4.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委外代操作承攬擴充金額:1,470,247元整(含稅))(其餘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場站委外勞務承攬作業要點五及委外操作承攬勞務採購契約第七條) 委外抄表收費工作: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委外抄表收費工作擴充金額:77,088元整(含稅))(其餘詳抄表承攬規範及作業程序壹、抄表承攬規範) [附註1]: 本案為"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採購案,依離島建設條例,澎湖地區之營業人(如:公司及商號等)免徵營業稅,報價時營業稅項請填0,為含稅之投標總價,餘詳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附註2]: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附註1 本案為"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採購案,依離島建設條例,澎湖地區之營業人(如:公司及商號等)免徵營業稅,報價時營業稅項請填0,為含稅之投標總價,餘詳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附註2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返回 ::: ::: 免費系統客服電話:0800-080-512 工程會電話:(02)87897500 政府電子採購網 版權所有 © 2021 系統客服傳真:02-33229691 工程會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歡迎本區第 384195642 位訪客(至098/12/31累計76003935人次) 緊急聯絡電話:(07)2280795 傳真:(02)87897554 聯絡我們 著作權聲明 無障礙聲明 安全保護聲明 個人隱私聲明 停機紀錄 支援瀏覽器版本為Edge,及Firefox及Chrome瀏覽器解析度1280 X 960 台灣時間為16點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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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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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委外代操作承攬: (1)機關辦理廠商履約情事評鑑,評鑑結果良好時,得徵求廠商同意續約。 (2)雙方協商同意擴充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3)每次續約以一年為原則,最多二次,合計最多三年。每次續約擴充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最多一年。 (4) 1.契約期滿前一個月,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2.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本契約期滿若因機關發包或特殊原因無法於契約終止後覓得新承攬商,機關得協商本契約承攬商繼續操作,惟最長以4個月為期限。4.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委外代操作承攬擴充金額:1,470,247元整(含稅))(其餘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場站委外勞務承攬作業要點五及委外操作承攬勞務採購契約第七條) 委外抄表收費工作: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委外抄表收費工作擴充金額:77,088元整(含稅))(其餘詳抄表承攬規範及作業程序壹、抄表承攬規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300元整。 投標須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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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投標
112/02/21 09:00
開標時間
112/02/21 10:00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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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涉及供水穩定,未確實履約將侵害本公司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自然人(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1.廠商為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1-8)自然人應再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列: (1-1)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乙□丙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b.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c.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d.承辦工程手冊: (1-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a.專業營造登記證。 b.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c.公司登記或商業商業證明文件。 d.環境保護工程專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1-8)自然人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0歲以上。 b.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影本。 c.綜合所得稅證明影本或無欠稅證明。 d.高中職畢業學歷證明影本。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澎湖營運所06-9273840#48 石立源先生洽詢。 2、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6萬6,000元整(離島鳥嶼及員貝村委外代操 作承攬:新臺幣6萬3,000元整,澎湖所鳥嶼及員貝村委外抄表收費工作:新臺幣3,000元整,請分別開立)。 3、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60,941元整(含稅)(離島鳥嶼及員貝村委外代操作承攬為新臺幣630,106元整(含稅);澎湖所鳥嶼及員貝村委外抄表收費工作為新臺幣30,835元整(含稅))。 4、本案第三次公告招標將比照第一次招標原則,需有3家(含)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後續擴充] 委外代操作承攬: (1)機關辦理廠商履約情事評鑑,評鑑結果良好時,得徵求廠商同意續約。 (2)雙方協商同意擴充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3)每次續約以一年為原則,最多二次,合計最多三年。每次續約擴充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最多一年。 (4) 1.契約期滿前一個月,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2.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本契約期滿若因機關發包或特殊原因無法於契約終止後覓得新承攬商,機關得協商本契約承攬商繼續操作,惟最長以4個月為期限。4.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委外代操作承攬擴充金額:1,470,247元整(含稅))(其餘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場站委外勞務承攬作業要點五及委外操作承攬勞務採購契約第七條) 委外抄表收費工作: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委外抄表收費工作擴充金額:77,088元整(含稅))(其餘詳抄表承攬規範及作業程序壹、抄表承攬規範) [附註1]: 本案為"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採購案,依離島建設條例,澎湖地區之營業人(如:公司及商號等)免徵營業稅,報價時營業稅項請填0,為含稅之投標總價,餘詳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附註2]: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附註1
本案為"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採購案,依離島建設條例,澎湖地區之營業人(如:公司及商號等)免徵營業稅,報價時營業稅項請填0,為含稅之投標總價,餘詳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附註2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返回 ::: ::: 免費系統客服電話:0800-080-512 工程會電話:(02)87897500 政府電子採購網 版權所有 © 2021 系統客服傳真:02-33229691 工程會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歡迎本區第 384195642 位訪客(至098/12/31累計76003935人次) 緊急聯絡電話:(07)2280795 傳真:(02)87897554 聯絡我們 著作權聲明 無障礙聲明 安全保護聲明 個人隱私聲明 停機紀錄 支援瀏覽器版本為Edge,及Firefox及Chrome瀏覽器解析度1280 X 960 台灣時間為16點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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