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boban@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於契約期滿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未有施工逾期及罰扣款等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2次為限。(擴充金額:1,049,244元)
餘後續擴充條款,詳「投標須知第62點」及「112年大泉淨水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第33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作為違約相關賠償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文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符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餅產量14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得與其他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
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清除機構證明文件: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代碼須包含D-0902或R-0909。
(二) 處理機構證明文件: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廢棄物代碼須包含D-0902或R-0909。
(三) 再利用機構證明文件:經濟部個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經濟部通案再利用核准函或當地縣市環保局核准函或環保署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
三、餘詳「112年大泉淨水場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廠商資格及契約補充規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大於140公噸/月。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洽本處高雄給水廠 07-6526756#205 趙建明先生洽詢。
2、若廠商共同投標者,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否則該協議書視同無效。
3、若廠商以共同投標者,應依共同投標注意事項辦理,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4、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52,000元整。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