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huanghm@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一次,合計最多二年;本契約期滿若因機關發包或特殊原因無法於契約終止後覓得新廠商,機關得協商本契約廠商繼續履約,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擴充金額:新臺幣1,830,489元)(其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非法參與投標,避免決標後棄標或偽造文件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履約不確實、施工品質不良或廠商倒閉等情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等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
(其餘詳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勞務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坪頂給水廠(07)6512077轉15陳俊廷先生洽詢。
3、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7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4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4、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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