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7)7311111分機316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chi1013@mail.water.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0年恆春所轄區場站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水表修理及拆換(併案發包)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09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09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9萬5仟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其他: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詳招標文件)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承辦工程手冊、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自來水管承裝許可證書。
其他: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採電子領標,投標廠商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恆春營運所08-8892265#9 劉俊延先生洽詢。
5.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29萬5,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59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附註]: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49,921元整(委外承攬)、新臺幣19,493元整(抄表催收)、新臺幣25,586元整(修理拆換),押標金合計新臺幣29萬5,000元整。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
3.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110年恆春所轄區場站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水表修理及拆換(併案發包)後續擴充:
委外承攬: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 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
(2)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得擴充49%為限,意即期限不得超逾6個月或執行金額連契約金額49%則立即終止。
(3)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餘詳採購契約)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餘詳招標文件)
修理拆換:
本合約期滿時,因新合約尚未產生時,經雙方同意可依本合約單價不用再訂約,承攬至下期新承商產生為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惟不得超過六個月。(餘詳招標文件)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2-26T01:41:46+08:00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chi1013@mail.water.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9萬5仟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承辦工程手冊、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自來水管承裝許可證書。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採電子領標,投標廠商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恆春營運所08-8892265#9 劉俊延先生洽詢。 5.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29萬5,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59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附註]: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49,921元整(委外承攬)、新臺幣19,493元整(抄表催收)、新臺幣25,586元整(修理拆換),押標金合計新臺幣29萬5,000元整。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 3.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110年恆春所轄區場站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水表修理及拆換(併案發包)後續擴充: 委外承攬: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 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 (2)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得擴充49%為限,意即期限不得超逾6個月或執行金額連契約金額49%則立即終止。 (3)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餘詳採購契約)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餘詳招標文件) 修理拆換: 本合約期滿時,因新合約尚未產生時,經雙方同意可依本合約單價不用再訂約,承攬至下期新承商產生為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惟不得超過六個月。(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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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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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恆春所轄區場站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水表修理及拆換(併案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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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97-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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