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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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chi1013@mail.water.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委外承攬: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但續約以二次為限。
修理拆換:
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
2.餘詳見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8萬6,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承辦工程手冊、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自來水管承裝許可證書。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屏東營運所08-7220040#9 萬艾玲小姐洽詢。
3.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8萬6,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7萬2,000元整。(詳投標須知)
4.本次公告因修改委外承攬-作業規範(主文),視為第一次公開招標,需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能開標。
本處(第七區管理處)將拆分出"屏東區管理處",屏東地區將由"屏東區管理處"管轄,本案日後歸屬屏東區管理處時,履約階段由其賡續辦理。
[附註]: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4,656元整(委外承攬)、新臺幣5,882元整(抄表催收)、新臺幣5,462元整(修理拆換),押標金合計新臺幣8萬6,000元整。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主文。
3.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瑪家淨水場」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委外水表拆換(併案發包)後續擴充:
委外承攬: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 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
(2)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餘詳採購契約)。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配合輪抄者以三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決標金額三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餘詳採購契約或5-1 抄表承攬規範(屏東瑪家3年))
水表拆換:
屆履約期限前,機關應依廠商履約品質等情事予以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定與廠商續約之參考依據,機關並提供續約之汰換清冊予廠商,交由廠商施作,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餘詳採購契約或水量計換裝作業施工說明(場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附註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4,656元整(委外承攬)、新臺幣5,882元整(抄表催收)、新臺幣5,462元整(修理拆換),押標金合計新臺幣8萬6,000元整。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主文。
3.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瑪家淨水場」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委外水表拆換(併案發包)後續擴充:
委外承攬: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 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
(2)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餘詳採購契約)。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配合輪抄者以三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期間,其核發承攬酬金已達投標決標金額三年擴充總金額者,即予終止契約,該抄表區需重新辦理招標。(餘詳採購契約或5-1 抄表承攬規範(屏東瑪家3年))
水表拆換:
屆履約期限前,機關應依廠商履約品質等情事予以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定與廠商續約之參考依據,機關並提供續約之汰換清冊予廠商,交由廠商施作,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2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餘詳採購契約或水量計換裝作業施工說明(場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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