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7)7311111分機316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chi1013@mail.water.gov.tw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W7-110-0701-05-1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0年度澄清湖廠豎軸式抽水機單價整修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5/25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5/25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4萬5,000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其他: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尚待本公司總管理處依工程會最新版修訂函頒,故延用舊版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
其他: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澄清湖廠07-7311111#248 謝坤穎先生洽詢。
3.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34萬5,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69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附註]:1.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履約期限:
(一)、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期滿日:
1.契約期間: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以本公司通知銜接日期為準),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本公司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2次為限,履約保証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2.契約金額:交予承商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二)、新舊契約承商之銜接:
1.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含)之前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舊契約期滿翌日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0年12月31日,惟個案於110年12月10日交付,其工期為30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1年1月8日,另原舊契約期滿之翌日111年1月1日之案件,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2.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之後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新契約訂立日(含)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0年12月31日,另新契約係於111年1月10日訂立,惟個案於111年1月5日交付,其工期為30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1年2月3日,另111年1月10日(含)起之個案,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3.上述作業,本公司應同時通知新舊契約承商之進場日期及截止日期。
(三)、未辦理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四)、廠商延長續約1年而不辦理第二次續約,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本公司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2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承商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經換文延長續約2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本公司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3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承商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5-19T07:48:19+08:00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chi1013@mail.water.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4萬5,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尚待本公司總管理處依工程會最新版修訂函頒,故延用舊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澄清湖廠07-7311111#248 謝坤穎先生洽詢。 3.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34萬5,000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69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附註]:1.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履約期限: (一)、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期滿日: 1.契約期間: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以本公司通知銜接日期為準),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本公司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2次為限,履約保証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2.契約金額:交予承商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二)、新舊契約承商之銜接: 1.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含)之前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舊契約期滿翌日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0年12月31日,惟個案於110年12月10日交付,其工期為30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1年1月8日,另原舊契約期滿之翌日111年1月1日之案件,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2.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之後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新契約訂立日(含)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0年12月31日,另新契約係於111年1月10日訂立,惟個案於111年1月5日交付,其工期為30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1年2月3日,另111年1月10日(含)起之個案,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3.上述作業,本公司應同時通知新舊契約承商之進場日期及截止日期。 (三)、未辦理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四)、廠商延長續約1年而不辦理第二次續約,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本公司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2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承商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經換文延長續約2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本公司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3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承商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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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澄清湖廠豎軸式抽水機單價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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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69-其他安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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