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1013@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委外承攬:
(1)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
(2)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以換文方式辦理。
修理拆換: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續約以二次為限。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
抄表催收:
1.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續約以兩次為限。
2.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
其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廠商資格摘要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須檢附承辦工程手冊、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自來水管承裝許可證書];
(1)公司登記或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廠商;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其餘詳投標須知及相關投標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並依本案投標採購須知規定: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機關得視需要予以公告延長。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檢舉電話:0800-286-586
(2)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3)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5)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5、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6、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屏東營運所 08-7220040#9 萬艾玲小姐連繫。
附註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5,679元整(委外承攬)、新臺幣1,093元整(委外抄表及水費催收)、新臺幣2,228元整(水表拆換),押標金合計新臺幣49,000元整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
承攬操作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2)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3)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水表拆換
1.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達契約價金總額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即契約期滿日。
2.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續約二年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惟本合約期滿時,因新合約尚未產生時,經雙方同意可依本合約單價不用再訂約,承攬至下期新承商產生為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惟不得超過六個月。
抄表催收
1.自通知開工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
2.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續約以兩次為限。
3.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
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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