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zp@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施工作業補充說明
1.本採購案原契約時間已至,而清理數量未達合約量70%,得辦理履約期限展延。
2.本採購案原契約時間已至,次一期清理合約尚未發包完成,得辦理履約期限展延。
3.上述各項施作項目達原合約清理數量後,該施作項目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或次期標案採購已決標,也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機關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本案擴充期限最晚於109年3月30日前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廠商資格摘要
任一: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
(投標所需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5.本案勞務內容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處坪頂給水廠07-6512077張智凱先生洽詢。
6.保險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詳勞務保險補充規定)
7.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82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64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修正
本案無保固保證金,故修正投標須知第45條、46條、47條、49條內容,請已下載廠商注意。
附註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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