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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當履約期限達107年12月31日時,而次年度契約未完成發包,得辦理履約期限展延。本公司保有決定履約期限展延之權利,本案契約期限展延最晚於108年6月30日前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其他詳見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或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二)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該類相關廠商。
(三)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其它詳見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P.S:依據平頂廠意見更正投標廠商資格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或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所需檢附之許可文見請詳見投標須知,另有疑問者請洽07-6512077找設計者洽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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