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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s357@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評鑑成績優良者,經雙方同意,得以依原契約條件延長一年,最多以一次為限,續約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以換文方式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自然人或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納稅證明之廠商。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構或公司及商號之代表人投標時不可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
2.倘自然人得標,須於決標後簽約時切結:倘具公司及商號之代表人身分被查獲未以合法憑證請款時,承攬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本公司因此遭受損失可以自履約保證金扣抵或求償。
3.派至本公司服務人員,須具備急救人員證照,投標時標封內請檢附證照以備查核。
4.自然人投標時須於標封內檢附中華民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廠商投標時須於標封內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納稅證明影本。
6.其他詳見招標文件中之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郵購或親自購領圖說均可 (本公司工程設計圖不予外借)。
2.郵購函請寄: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以郵戳日期為憑 (電話:07-7311111-315)。
3.郵購圖說應以郵政匯票或行庫匯(本)票(受款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區管理處)郵寄現金不予受理,請註明工程名稱。
4.郵購圖說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申購函內應附郵政匯票或行庫匯(本)票及貼足限
時掛號郵資大信封,否則延誤投標時效本公司概不負責。
5.親自購領圖說者,應在上班時間內辦理。
6.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7.本購案投標廠商亦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
該案招標文件。
8.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
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 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不另通知。
宣導
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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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3)本案採含稅報價,開標時務必以含稅報價(標價清單上須含稅報價)參與比價。
(4)澎湖地區之營業人稅項(詳細價目表上)請填0,一般應稅廠商、免徵營業稅單位及自然人請自行加計5%營業稅,訂約時,再依得標者身份分別為含稅訂約或不含稅訂約,詳見<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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