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oban@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1年,以1次為限,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惟本合約期滿時,因新合約尚未產生時,經雙方同意可依本合約單價不用再訂約,承攬至下期新承商產生為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惟不得超過6個月。
2、餘詳見投標須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見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廠商;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餘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並依本案投標採購須知規定: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機關得視需要予以公告延長。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檢舉電話:0800-286-586
(2)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3)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5)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5、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6、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恆春營運所 08-8880334#19 陳志忠股長連繫。
注意事項
1、本案押標金請詳見招標文件說明[押標金請開立3張支(匯)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4萬5仟元整(承攬操作)、新臺幣2萬8仟元整(水表修理及拆換)及新臺幣1萬4仟元整(抄表及水費催收)]。
2、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3、本承攬之操作人員必須具有經濟部依自來水法頒發之自來水證照共4人,決標後10日內必須依操作人員數將證照裝訂成冊送機關執行單位審查,逾期則依公告之契約辦理。
4、操作人員或承攬商必須一人具勞工安全衛生執照,惟具有其他自來水證照者,得一人兼具二證。(相關說明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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