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allenxy@mail.water.gov.tw
洽辦機關
3.13.52.1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購單位辦理次期「單價採購」,於次期採購完成訂約手續前,為爭取施工時效,於前一項屆期之翌日起,甲方得繼續將施工案件交承攬商施工,乙方不得拒絕。但施工結算累計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一五O時或次期「單價採購」已決標經甲方通知日起,應即停止不再交予。(詳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工程單價發包投標補充說明)(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821,750元整)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43,756,557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36萬元整(詳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履約期限
新裝50工作天;延管180工作天(詳附加說明或預定進度表)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案延管工程部分如有不明瞭之處,請電洽本公司屏東區管理處工務課08-7333123轉301韓良蔚洽詢;用戶新裝部分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本公司屏東區管理處屏東營運所08-7226170#304盧易威先生洽詢。
3、本處本案上傳的估價單(*.xls)與Pcces(*.xml)兩個標單詳細表,內容詳細表項目、單位、數量一致者,本處均視為合格標單;另投標廠商若以Pcces製作之標單與估價單的表頭、備註等等不同,不影響廠商投標權益。
4、本案為併案發包,預算金額:47,400,057元(含稅)。
(1)萬丹鄉竹林村下林仔等供水延管工程:新臺幣43,756,557元整(含稅)。
(2)110年度屏東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四十):新臺幣3,643,500元整(含稅)。
5、本案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236萬元整(請分開開立,詳投標須知)
(1)萬丹鄉竹林村下林仔等供水延管工程:新臺幣218萬元整。
(2)110年度屏東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四十):新臺幣18萬元整。
6、本案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472萬元整(請分開開立,詳投標須知)
(1)萬丹鄉竹林村下林仔等供水延管工程:新臺幣436萬元整。
(2 110年度屏東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四十):新臺幣36萬元整。
7、本案工期:
(1)萬丹鄉竹林村下林仔等供水延管工程:於開工之日起180工作天內全部完工(詳預定進度表)。
(2)110年度屏東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四十):於開工之日起50工作天內全部完工(詳預定進度表)。
8、110年度屏東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四十)公開預算工項單價。
9、本案為本處(第七區管理處)代辦本公司屏東區管理處之採購案,由本處代辦招標、決標、訂約;履約階段另由本公司屏東區管理處賡續辦理,得標廠商之履約保證金請逕自繳納至本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10.修正三用文件表標案名稱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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