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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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依委託代收(繳)水費合約第七條:契約期滿,如雙方皆無異議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換文續約1次。合約期間如有修正或變動亦得經雙方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換文方式行之。
2.本契約屆滿時,如甲、乙雙方在未辦妥新約簽訂前,得依原合約條件展延至新約簽妥為止,展延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
3.餘詳見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2.決標原則:採公告底價,於開標截止日前投標且符合要求者,均得列為決標對象。
3.本案採單價決標。代收(繳)手續費之核算依本公司總管理處頒訂之「委託代收(繳)水費作業規範」本第2條訂定:轉帳代繳(含信用卡轉帳代繳)部分,於扣繳後6個營業日內解繳,按扣繳成功水費件數,每件支付新台幣2.5元(除匯款費含所有費用)。代收部分,代收費款於每5日一批解繳者(即每月5、10、15、20、25、30日曆日解繳),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3元(含稅);代收週一至週日之費款統於次週一或週二解繳者,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2.5元(含稅)。
4.本案所需文件,詳見投標需之32條規定。
5.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業務課07-7311111#407 黃小姐連繫。
本案新增投標廠商聲明書及修正投標信封。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