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98305006chen@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之量或期限結束時,新契約若尚未成立,在供料不可中斷無法銜接新契約情形下,廠商須同意按本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繼續交貨至新契約成立為止(以換文方式辦理),惟不得超出本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2.餘詳見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自第一次通知備貨發文日起壹年內為通知製造交貨 有效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上列登記文件需檢附下列任一營業項目:化學材料製造業(C801)或化學原料批發業(F107200)或化學原料零售業(F207200)或國際貿易業(F401010))。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廠商;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所需資格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本案開標時間:108年12月18日上午10時00分。
5.投標時需要檢附文件,詳見投標需知64條規定。
6.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7.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物料課 07-7311111#475 吳俊億先生聯繫。
(注意)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起五日內提供下列證件,詳見投標需知106條第11款規定。
<1>藥劑來源等書面資料(詳實記載藥劑保存期限、建議最大添加量、來源廠商、製造廠商、銷售廠商名稱、地址、證件字號及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字號及製造流程)。
<2>藥劑原料及製造廠商之合法證明文件(其原料或成品為國內調配、製造者,須提供製造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影本供審;原料或成品為進口者,須提供該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出具不使用政府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或生產其他工業產品所產生之廢液、廢料或副產品作為藥劑製造原料之切結書。
<4>該藥劑之安全資料表。
(備註)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詳見投標須知第106條規定。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