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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du@mail.water.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簽約日(決標翌日起第五個上班日)起55日曆天內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廠商;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所需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4.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5.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6.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7.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總務室07-7311111#636陳清俊先生連繫。
備註:本案印刷樣品請洽本處總務室陳清俊先生(電話:07-7311111#63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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