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oban@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之量或期限結束時,新契約若尚未成立,在供料不可中斷無法銜接新契約情形下,廠商須同意按本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繼續交貨至新契約成立為止(以換文方式辦理),惟不得超出本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五十。
2、餘後續擴充條款詳招標文件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自第一次通知交貨日起一年內為通知交貨有效期限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廠商;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其餘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及相關投標文件。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並依本案投標採購須知規定: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機關得視需要予以公告延長。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檢舉電話:0800-286-586
(2)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3)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5)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5、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6、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物料課 07-7311111#475 吳俊億先生連繫。
附註
為避免契約單價有所爭議,本案公告未稅預算單價:本島一公斤3.850元,離島一公斤4.030元,契約單價調整詳投標須知第112條第1項規定。
注意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起五日內提供下列證件,否則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七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辦理。
<1>藥劑來源等書面資料(詳實記載藥劑保存期限、建議最大添加量、來源廠商、製造廠商、銷售廠商名稱、地址、證件字號及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字號及製造流程)。
<2>藥劑原料及製造廠商之合法證明文件(其原料或成品為國內調配、製造者,須提供製造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影本供審;原料或成品為進口者,須提供該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出具不使用政府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或生產其他工業產品所產生之廢液、廢料或副產品作為藥劑製造原料之切結書。
<4>該藥劑之安全資料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