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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eyjohn@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依委託代收(繳)水費合約第七條:契約期滿,如雙方皆無異議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換文續約1次。
2.本契約屆滿時,如甲、乙雙方在未辦妥新約簽訂前,得依原合約條件展延至新約簽妥為止,展延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
3.合約期間如有修正或變動亦得經雙方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換文方式行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業務課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附加說明
1.決標方式:採公告底價,凡符合上項廠商資格,在公告底價﹝含﹞以內及符合本公司合約要件要求,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達本標案合約(送達地址: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業務課)均得列為決標對象。
2.本採購案代收(繳)手續費之核算依本公司總管理處頒訂之「代收(繳)水費合約範」本第2條訂定:轉帳代繳(含信用卡轉帳代繳)部分,於扣繳後6個營業日內解繳,按扣繳成功水費件數,每件支付新台幣2.5元(除匯款費含所有費用)。代收部分,代收費款於每5日一批解繳者(即每月5、10、15、20、25、30日曆日解繳),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3元(含稅);代收週一至週日之費款統於次週一或週二解繳者,每件支付乙方新台幣2.5元(含稅)。
3.本購案投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該案招標文件。
4.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即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不另通知。
5.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本處業務課07-7311111#410曾文媛小姐連繫。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