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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s357@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載運通知均屬有效,契約期限屆滿時,廠商未接獲通知,則剩餘金額即自動失效,不得要求延長契約或賠償損失。惟本契約之量或期限結束時,新契約若尚未成立,在供料不可中斷無法銜接新契約情形下,廠商須同意按本契約決標單價及條件繼續載運至新契約成立為止(以換文方式辦理),惟不得超出本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2.因字數限制,請參見附加說明之補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發包中心開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運輸業
2.其餘參見招標文件中之規定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本購案投標廠商亦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
該案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者請詳閱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等之相關規定。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
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 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不另通知。
宣導
本機關於收發室對面設置有標單投遞箱,自104年5月1日起,如採專人投遞方式送達者,請於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前,投遞至標單投遞箱,逾時投遞口將自動關閉,無法再行投遞,請各投標廠商自行估算投遞所需時間,以免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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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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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2)若有本招標案相關問題請洽07-7311111轉474找洪先生。
(3)後續擴充條款補充第2點:本契約屆期且通知載運總額達契約金額90%以上,則契約自動失效;如屆期但通知載運總額未達契約金額90%,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延長履約期限半年至通知載運總額達契約金額90%止。若延長半年履約期限屆期,且通知載運總額未達契約金額90%者亦自動失效。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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