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exile@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台灣自來水公司抄表工作承攬規範』第十四條:契約期滿前,如雙方同意時,可在期滿二個月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但續約以二次為限;配合輪抄者以三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約期屆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號發包中心或台中郵局第15-26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9年1月21日至110年1 月20 日
廠商資格摘要
1、持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之廠商。
2、自然人。
3.自然人者:須具有本國國籍,年滿二十歲,男女不拘。國中以上程度,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者(須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男性須役畢或免役(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
4.確保自然人得標後如期履約能力及抄表品質,自然人每人只能承攬本區處同一期間內之一個抄表工作區,公司行號,其雇用之每位派遣員工,只能查抄本區處同一期間內之一個抄表工作區。
(並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郵購或親購圖說均可。(本處工程設計圖不予借用) 二、郵購函請寄:台中市雙十路二段二號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總務室(文書)』,以郵戳日期為準。(電話:04-22218341轉『652』) 三、郵購圖說以郵政匯票或行庫匯(本)票(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為限,郵寄現金者不予受理。 四、郵購圖說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申購函內應註明工程圖說名稱並附郵政匯票或行庫匯(本)票及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大型信封,否則延誤投標時效本處概不負責。 五、親自購領圖說者,應在上班時間內辦理。 六、詳情請閱招標文件。七、第四區管理處政風檢舉電話:(04)22264756、傳真:(04)22271328。八、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
其它
1、圖說重量約500公克。
2、本工程投標廠商亦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
3、押標金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4、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不另通知。
5.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6、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7.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8. 受理檢舉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地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號、電話:04-22218341、傳真:04-2223295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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