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1153122 已截止

新竹服務所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工作單價採購115~116年度(開口合約)(新竹市香山區、新竹縣)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公告日:115/07/27 截止日:115/08/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9,998,300

押標金
$ 99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8/05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代碼 3.13.52.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卓佩珍
聯絡電話 (03)5712141#793
機關代碼 3.13.52.3
單位名稱 採購供應課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聯絡人 卓佩珍
聯絡電話 (03)5712141#793
傳真號碼 (03)5724205
電子郵件信箱 jen0702@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7/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WA1153122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05 09:30
開標時間 115/08/05 10:00
開標地點 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9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不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不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至本處(開標室)或郵遞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投標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計算(以機關通知日期為準),至365日曆天止或累計達契約價金用罄時為契約期滿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水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最新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具有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資格。 (2).請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第64點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埋設∮13-300塑膠管、不鏽鋼波狀管(承受輪壓) (日間、夜間)共計2,352M、裝置13-50水表位置(水泥地盤) 及(土地) (日間、夜間)共計1,016M 、裝置13-40分水栓共1,018組等。) 二、本採購區域範圍為新竹服務所供水轄區暨機關交付廠商前往支援處理鄰近所之案件(依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工程單價發包投標補充說明第八條規定辦理)。 三、對於所受理之用戶用水設備案件,每一作業單元在四百萬元以內(含營業稅)得交由廠商辦理,每一作業單元超過四百萬元以上(含營業稅)則需另案以工程標案方式辦理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07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08月0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即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一) 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時為契約期滿日。 (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以二年或以擴充金額二次為上限,合計為契約總價100%,並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 (三) 契約期滿日辦理後續擴充與新契約廠商之銜接施工: 1. 次期單價採購已完成訂約: 契約期限屆滿時如交付承攬商施工單元之結算金額累計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應繼續將施工單元交付施工至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但得經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契約,則停止交付案件。 2. 次期單價採購尚未完成訂約: 持續交付施工案件至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或至次期單價採購決標日止,以先到達者為準。 3. 新舊契約廠商之銜接施工: 由機關分別通知舊廠商之截止日期及新廠商之進場日期。 六、【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本案設計單位-新竹服務所余皓銓,電話:03- 5712141分機: 215 註:本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03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2號函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8/05 09: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卓佩珍
聯絡電話
(03)5712141#793
機關代碼
3.13.52.3
單位名稱
採購供應課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聯絡人
卓佩珍
聯絡電話
(03)5712141#793
傳真號碼
(03)5724205
電子郵件信箱
jen0702@mail.water.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7/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WA1153122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05 09:30
開標時間
115/08/05 10:00
開標地點
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9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不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不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至本處(開標室)或郵遞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投標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計算(以機關通知日期為準),至365日曆天止或累計達契約價金用罄時為契約期滿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水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本案契約係由本公司總管理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採購契約最新範本」並參酌其他作業規定修正後函發各單位據以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具有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資格。 (2).請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第64點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埋設∮13-300塑膠管、不鏽鋼波狀管(承受輪壓) (日間、夜間)共計2,352M、裝置13-50水表位置(水泥地盤) 及(土地) (日間、夜間)共計1,016M 、裝置13-40分水栓共1,018組等。) 二、本採購區域範圍為新竹服務所供水轄區暨機關交付廠商前往支援處理鄰近所之案件(依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工程單價發包投標補充說明第八條規定辦理)。 三、對於所受理之用戶用水設備案件,每一作業單元在四百萬元以內(含營業稅)得交由廠商辦理,每一作業單元超過四百萬元以上(含營業稅)則需另案以工程標案方式辦理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07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08月0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即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一) 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時為契約期滿日。 (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以二年或以擴充金額二次為上限,合計為契約總價100%,並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 (三) 契約期滿日辦理後續擴充與新契約廠商之銜接施工: 1. 次期單價採購已完成訂約: 契約期限屆滿時如交付承攬商施工單元之結算金額累計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應繼續將施工單元交付施工至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但得經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契約,則停止交付案件。 2. 次期單價採購尚未完成訂約: 持續交付施工案件至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或至次期單價採購決標日止,以先到達者為準。 3. 新舊契約廠商之銜接施工: 由機關分別通知舊廠商之截止日期及新廠商之進場日期。 六、【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本案設計單位-新竹服務所余皓銓,電話:03- 5712141分機: 215 註:本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03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2號函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8/0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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