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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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以二年或以擴充金額二次為上限,合計為契約總價100%,並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督促得標後履行契約兼防範圍標或妨礙標售程序公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投標箱)或專人送達至本處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至365日曆天或達契約總價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具有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資格。2.請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附加說明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按放及埋設∮13-300塑膠管共計485M、裝置13~40分水栓共計145組、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出車補運費(低於4立方公尺)40趟等。
二、本採購區域範圍為竹東營運所等供水轄區暨機關交付廠商前往支援處理鄰近所之案件(依用戶用水設備新裝工程單價發包投標補充說明第八條規定辦理)。
三、對於所受理之用戶用水設備案件,每一施工單元(各項施工項目之單價依契約單價計算),在四百萬元以內(含營業稅)得交由本單價採購施工為原則。但如因業務需要必須併他案主體工程或特殊需要,機關得依需要決定,另案設計編列預算辦理或合併發包。
四、倘若對本案有疑義者,請洽詢設計單位-業務課楊茜涵小姐,電話:03-5712141分機:412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一) 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時為契約期滿日。
(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以二年或以擴充金額二次為上限,合計為契約總價100%,並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
(三) 契約期滿日辦理後續擴充與新契約廠商之銜接施工:
1. 次期單價採購已完成訂約:
契約期限屆滿時如交付承攬商施工單元之結算金額累計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應繼續將施工單元交付施工至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但得經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契約,則停止交付案件。
2. 次期單價採購尚未完成訂約:
持續交付施工案件至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或至次期單價採購決標日止,以先到達者為準。
3. 新舊契約廠商之銜接施工:
由機關分別通知舊廠商之截止日期及新廠商之進場日期。
六、【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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