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en0702@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投標箱)或發包中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金屬製品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具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代碼為E501011)資格。2.請詳閱本公司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係採併案發包及採總價決標後, 下列3件工程之契約金額依總決標金額乘以各案比例計算,並分別訂立工程契約執行:
1. 新竹縣新埔鎮南北平里供水延管工程(一) (工程編號:PI-113-0311-0001),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1,944萬3,900元整(含稅) (佔總預算比例82.53%),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944萬3,900元整(含稅),履約期限:130工作天。
2. 新竹縣新埔鎮南北平里供水延管工程(一) 分擔款部份(工程編號:WQ-113-0311-0004) ,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308萬5,950元整(含稅) (佔總預算比例13.10%),採購金額為新台幣308萬5,950元整(含稅),履約期限:60工作天。
3. 新竹縣新埔鎮南北平里供水延管用戶外線工程(一) (工程編號:PI-113-0311-0001-01),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103萬50元整(含稅) (佔總預算比例04.37%),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03萬50元整(含稅),履約期限:150工作天。
二、招標標的數量摘要:
「延管工程(一)」─自來水管埋設(DIP)∮100mm5,086M,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新竹地區3,183M3、10cm AC路面簡易修復3,178M2、瀝青混凝土舖面,厚5cm,封層6,130M2等自來水管及設備施工埋設或安裝等。
「延管工程(一) 分擔款部份」─自來水管埋設(DIP)∮100mm6M;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新竹地區506M3、瀝青混凝土舖面,厚5cm,封層803M2等。
「用戶外線工程(一)」─埋設(HIP)∮20m/m390M、用戶外線共58戶等。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四、如對本案規範有疑義者,請洽詢設計單位:工務課黃鼎舜先生 ,電話:03-5712141分 機:315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