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ashleylin@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上限金額詳附加說明三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收發)或發包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代碼為E501011)資格。2.請詳閱本公司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附加說明
本採購係採併案發包及採總價決標後, 下列2件工程之契約金額依總決標金額乘以各案比例計算,並分別訂立工程契約執行:
1. 通霄銅鑼營運所轄區管線工程單價採購(109年)(開口契約) (工程編號:MLS-109),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3,150萬元整(含稅) (佔總預算比例81.97%),採購金額為新台幣3,937萬5,000元整(含稅),履約期限:365日曆天。
2. 109年通霄銅鑼營運所管線修漏工程(開口合約) (工程編號:F3-109-207) ,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693萬元整(含稅) (佔總預算比例18.03%),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039萬5,000元整(含稅),履約期限: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算至110/06/30止。
¬二、招標標的數量摘要:
「單價採購」─自來水用金屬管材直管或另件75mm~2000mm日間及夜間施工(含人工、輕機具)埋設,安裝,拆除共164M/件。斷管排水費75mm~2000mm日間及夜間施工處共48處等施工。
「管線修漏」─斷管聯絡增加費(日間369處、夜間6處),拆除管件(日間128件/M、夜間7件/M),熱拌瀝青混合土運搬費(日間360處、夜間1處),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回填材料(日間506M3、夜間1M3)等施工。
三、後續擴充:
「單價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交予承商「施工單元」之結算金額累計未達「分區契約」總價百分之七十,於期滿日翌日起45日曆天內,應繼續將「施工單元」交承商施工,如尚未達45日曆天,但承商自願切結以契約期滿日終結或各「施工單元」工程金額累計達「分區契約」總價百分之七十時,可經甲方認定同意,不再交予。
2.「分區契約」期限翌日起,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總價25%。
「管線修漏」─如新承包商尚未產生或未完成訂約手續前,甲方得於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五十以內,繼續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
四、履約地點:
「單價採購」─本處通霄銅鑼營運所供水轄區所設計之各施工單元之工程地點。(另含「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單價採購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所指定施工地點。
「管線修漏」─本處通霄銅鑼營運所供水轄區暨本處方交付廠商前往支援處理鄰近廠所(包含其他區處發生重大災害之緊急支援修理案件)。詳「管線修漏工程投標施工補充說明」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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