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ashleylin@mail.water.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爭取施工時效,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據政府採購府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總價25%。餘詳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四之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收發)或發包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資格。2.請詳閱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自來水用金屬管材直管或另件75mm~1000mm日間及夜間施工(含人工、輕機具)埋設,安裝,拆除共 122M/件。斷管排水費75mm~2000mm日間及夜間施工處共49處。自來水用金屬管材,鋼管,鋼製法蘭含焊接工料費75mm~2000mm日間及夜間共42片等。
二、履約地點: 新竹縣市之新竹所、新竹廠及寶山廠供水轄區。
三、本案招標標的全為預估數量。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五、後續擴充情形:
1.交予承商「施工單元」之結算金額累計未達「分區契約」總價百分之七十,於期滿日翌日起45日曆天內,應繼續將「施工單元」交承商施工,如尚未達45日曆天,但承商自願切結以契約期滿日終結或各「施工單元」工程金額累計達「分區契約」總價百分之七十時,可經甲方認定同意,不再交予。
2.「分區契約」期限翌日起,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總價25%。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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