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en0702@mail.water.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至本處開標室或郵遞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投標箱)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一年內通知分批製造交貨有效期限或累計金額達契約執行上限(餘詳附加說明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否,本案採用台水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本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最新契約範本,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銅鑄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A01120)或閥類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A02050)或金屬鍛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A02080)或水器材料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F106040)或營業項目以文字敘述者;以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有相關者。
(2).餘詳閱本公司採購投標須知第64點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附加說明
一、招標標的數量摘要:立式表位全套組裝(止水栓銅製)20mm4,500組、立式表位全套組裝(止水栓銅製)25mm1,500組等。
二、本案為預約式契約之採購,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契約執行上限金額。
三、履約期限:本案物料自決標日起一年內通知分批製造交貨有效期限,本契約屆期且通知交貨數量達90%以上,則契約自動失效;如屆期且通知交貨數量未達90%,得延長履約期限半年至通知交貨數量達90%以上,若延長半年履約期限屆期,且通知交貨數量未達90%者自動失效。(本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但逾訂購契約規定通知製造交貨期限,廠商未接到機關通知製交,則剩餘之數量即失效。
四、倘若對本案有疑義者,請先洽詢設計單位:採購供應課李俊毅 ,電話: 03- 572141分 機: 475(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即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06月0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06月0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七、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